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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人民日报》理论版刊发我校傅东平博士文章

【发布日期:2014-06-10 】

2014年6月9日,《人民日报》理论版刊发了我校科研管理处傅东平博士的署名文章《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》。

文章认为大力发展中小城镇,是我国走新型城镇化道路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,但发展中小城镇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。在这种情况下,采取多种措施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,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。

然而,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,目前还存在一些障碍,包括:体制障碍、营利障碍、融资障碍、人才障碍等。破除这些障碍,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,需要积极改革创新,在以下几方面着力:

营造公平发展环境。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,实现信息公开,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。尽快出台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城镇建设的负面清单,落实“非禁止即允许”的行政管理规则,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,最大限度地向社会资本开放市场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
积极创新投资方式。中小城镇建设可以项目形式进行市场化招标,依据项目周期、投资额度和收益情况,采取多种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。经营性领域可完全推行市场化运作;准经营性领域可采取公私合作、股权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;非经营性领域可采取捆绑式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,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,或由企业投资建设、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。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,可通过委托运营、股权出让、融资租赁和整合改制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。

构建多样化的营利模式。建立投资、补贴和价格协同机制,配合使用优惠政策,构建多种营利模式。经营性项目按照补偿成本、合理收益、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,逐步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体系,并增强其灵活性。采取公私合营方式建设运营的项目,确定合理的政府投入比例,推行政府占股不分红政策,减轻社会资本压力。对于无收益、低收益项目的建设运营,可以探索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赋予社会资本一定的土地开发权及广告、商铺、冠名等经营权,吸引社会资本参与。

建立健全退出机制。科学设定退出标准和程序,为社会资本退出中小城镇建设提供制度保障。对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社会需要、后续资金无法维持的社会投资主体,实施强制退出;对公私合营、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,在清产核资后,允许社会资本撤资并取得合理回报;对自愿退出的,建立产权交易平台,畅通退出渠道。

更好发挥政府作用。正确定位政府在中小城镇建设领域的职能,在科学规划项目、制定规则标准、推进体制改革等方面,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。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,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。鼓励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,创新金融产品,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。改革人力资源管理体制,赋予社会资本用人单位同等人事权。提高监管水平,以城镇特色和优质服务引导资源优化配置。

编辑:黄桂丽